近期,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规定2014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3年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0元,住院补偿年度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
《通知》规定,2014年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由2013年每人每年35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10元。
其中,各级财政对新农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参合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90元。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含农村孤儿)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全额资助;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及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合的个人缴费部分,民政部门按每人每年30元予以资助。新农合保障对象范围是在吉林省县域内农村常住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的农村居民。
《通知》提出,吉林省新农合工作将进一步优化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不低于75%,进一步提高住院补偿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住院补偿年度封顶线提高到15万元。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要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进行调整,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同时,严格控制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费用,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补偿比间的差距,使参合农村居民更大受益。
2014年吉林省将继续推进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完善大病保险机制建设。针对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40个病种,推行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提高重大疾病的保障水平。要逐步取消40种重大疾病的转诊限制,维护参合农村居民就医选择的自主权。将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有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大病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做好大病保险与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的有效衔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大病保险统一,确保参合农村居民待遇不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