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卫生局下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使用若干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对发生药品质量问题、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商业贿赂行为涉及的药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立即停止使用、从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清除、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据介绍,北京大部分医疗机构成立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了本机构药品采购与使用的相关政策,但仍有个别医疗机构未按要求在网上采购中标药品,处方评价工作还停留在开展前期点评的阶段,点评效果没有完全体现。
《规定》提出,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遴选标准,遴选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遴选药品范围应在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范围内选择,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遇有临床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况,确需采购非本市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应自采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药品网上采购平台,填写《医疗机构特殊使用药品登记汇总表》。
《规定》要求,医院要建立药品使用监控制度,统计分析用药情况。包括定期公布用药金额、用药量排名前列品种使用情况;建立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制度和超常预警机制,设置重点监控品种,必要时对异常用量药品采取限制使用和停药等措施。医疗机构及其内设科室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