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1月6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行的《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自今年3月1日起,该市13大类50多种公共场所全面禁烟。
这些公共场所包括:教育机构的室内外场所,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场所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院、疗养院的室内场所,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内场所及室外的观众坐席、影剧院、博物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场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室内场所等。
《办法》规定,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根据证据查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禁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对管理者或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在禁烟场所或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