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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医疗废物非法回收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10  浏览次数:103
    1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和环保部办公厅联合下发《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

  《通知》指出,一些地区存在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处置能力不足的问题,导致医疗废物非法收集、利用和处置等现象时有发生。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要加强统一管理,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并做好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通知》要求,要以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建立完善未被污染输液瓶(袋)统一回收、处理的具体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不能稳定达标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要依法报当地政府关停。

  《通知》还要求完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机制,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政策,于2015年年底前建立较完善的医疗废物收费制度。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型不同,综合通过医疗保险和财政投入等渠道,妥善解决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分担问题。(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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