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药品网上卖俩店主构罪
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进口药品构成销售假药罪
齐某与张某开设网店,专门销售从美国进口的母婴用品,其中包括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进口的药品。今日上午丰台检察院通报,两人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两人系初犯,未对两人批准逮捕。
齐某与张某两人都是北京人。张某提出想开一家网店赚外快,齐某很感兴趣,表示愿意参与。2012年3月,网店开张,两人各出资一半,并约定五五分成。
一开始,齐某和张某只销售母婴用品、婴儿洗浴用品以及婴儿食品等,这些物品都是张某从美国的购物网站上购进的。二人的生意做得很不错,顾客也很多。
随着生意越来越红火,两人开始扩大自己的经营范围。
有一次,齐某的孩子感冒咳嗽,用了弟弟从美国寄来的儿童止咳糖浆后效果很好。于是,从2012年6月开始,齐某与张某在网店销售从美国购进的儿童止咳糖浆以及儿童感冒流感滴剂。
然而,他们未经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擅自进口国外药品在国内销售构成了销售假药罪。
2013年10月28日,两人被抓捕归案。
检察官释法
在网上销售药品,需要具备相应的经营药品的资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货与发货。凡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都按“假药”论处。
《刑法》修改前,对销售假药罪的认定,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这一要件删除,降低了入罪门槛,只要生产和销售假药,不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都构成犯罪。
本案中,两人未经批准,擅自在网店上销售进口药品已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