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194号)有关要求,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电子监管。截至2011年3月底,各省(区、市)拟参加基本药物招标的生产企业的电子监管改造工作已经完成。自2011年4月1日起,各省(区、市)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