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相关规定及药品安全监管司有关要求,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认证申请,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附件要求的申报内容执行,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未修订之前,暂使用现行的申请表,企业在提交认证申请时,应注明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申报的字样或说明。
自2011年3月起,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认证申请。
特此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