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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年3月1号起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135

  据报道,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将正式建立医药购销商业贿赂黑名单制度,有不良记录单的医药生产企业和医护人员将受到严惩。

  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崔丽透露,修订完善后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明年3月1号起施行。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企业,将给予严罚:对五年内两次及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崔丽表示,收受贿赂的医务人员,也将依规给予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执业证书等处分。

  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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