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决定将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下放到省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知明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港澳台独资医院,应当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根据通知,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已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港澳台独资医院,变更设置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资总额、规模、诊疗科目及筹建期限的,应当经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港澳台独资医院的设置、变更及终止等,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相应的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通知指出,港澳台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置独资医院的“门槛”不变,仍按照此前规定执行。根据两部门要求,港澳台独资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期为3年,独资医院如发生医疗纠纷争议,则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独资医院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独资医院的医疗收费价格和营利性独资医院的税收政策按照内地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