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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明确县级医院药事服务费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107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对药事服务费标准、资金分摊等作出进一步明确。《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

  《办法》明确,医保参保人员在综合试点的区县级公立医院就诊,门(急)诊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住院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在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个人承担住院药事服务费为34元/人次;在城市发展新区为32元/人次;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元/人次。

  《办法》指出,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或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就医凭证的患者,将由个人全额承担药事服务费。其中,门诊就医3日内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票据到所就诊医院退取费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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