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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应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5  浏览次数:84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指导或帮助诊疗工作中发现的经济困难的患者办理有关手续,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这部分患者的治疗。

  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

  通知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发现经济困难的患者,应当向指定部门报告,并指导或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患急危重症困难群众的治疗。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患者转诊。在对困难群众实施诊疗时,按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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