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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疗卫生机构等销售药品不得超过最高零售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24  浏览次数:92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公布,自12月25日起,包括阿莫西林、布洛芬、双黄连软胶囊等在内的300多种药品将执行新的最高零售价。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针对国家已公布价格药品的其他剂型规格,按国家规定的差比价关系核算而补充的,并依据北京市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办法制定的。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表示,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同时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消费者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可以保留好购买药品的发票,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投诉。

 
关键词: 药品价格 , 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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