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社厅3日下发《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放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由原限定于“三个目录”扩大到在可用于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食健字号的保健食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家用医疗器械及耗材的费用。
针对医保卡缺乏共济性的问题,湖北省人社厅决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允许参保人员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家属支付医疗费用,为本人和家属缴纳医疗保险费。
针对异地使用不方便的问题,省人社厅允许几种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提现:经申请,允许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流动就业人员、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方式提取。这解决了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人员、流动就业人员普通门诊、药店购药医药费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