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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社会资本办三级医院市级审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9  浏览次数:102
    山东省卫生厅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办医环境的实施意见》规定,将社会资本(不含外资)举办的各类三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发等卫生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实施意见》提出,允许社会资本直接投向卫生资源稀缺和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探索实行社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办医模式,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服务业;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通过组建医联体、派出管理和技术团队、技术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促进社会医疗机构尽快提高管理、技术和服务水平。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快发展高端、特色专科医疗机构以及独立的医学影像、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均在鼓励发展之列。逐步扩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范围,探索实行后勤服务外包和影像、检验等技术服务社会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推动检查结果一单通。

  《实施意见》要求,在相关政策和管理机制上着力清理取消不合理规定,将社会办医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社会医疗机构在用地、用电、用水、用热等方面将享受优惠政策。社会医疗机构在医疗技术、医师护士准入、人才引进、专科建设、信息资源共享、临床教学基地及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等方面,均获得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该省强调,卫生行政管理职能要从“重审批”加快向“重监管”转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逐步把主要精力投放到完善规范标准、创新监管方式、依法加强监管、规范从业行为、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安全上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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