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改委日前公布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轮基本药物限价通知,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加价率和最高零售价格,并要求基本药物采购不得以利用更换新药为由头变相涨价。此轮药物限价涉及142种药品,从11月26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改委表示,上海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规定供应价格的前提下,实施零差率销售。目前,华山医院北院、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仁济医院南院、瑞金医院北院等都按上海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除上述机构外,上海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销售的基本药物,应在不超过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15%或75元的加价率(额)销售。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基本药物,其最高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以现代制药生产的降血糖药物“格列齐特片”为例,一盒60片的零售价格不可超过14.5元,医院供应价格不可超过12.57元。
通知还规定,上海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继续使用原全市范围内中标品种基本药物,确保优质低价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此次价格调整共涉及15家A股上市医药公司25种规格的药品,京新药业和恩华药业各有3款被列入调价目录,华海药业、现代制药、上海医药、北陆药业、鲁抗医药、浙江医药各有2款,康恩贝、东瑞制药、华北制药、力生制药、天方药业、广济药业、太龙药业各有1款产品。(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