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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血针的“惑”与“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5  浏览次数:85

  如今,人们走进药店很容易在店铺的醒目位置发现家用血糖仪的“身影”。我国糖尿病患者人数正在快速增长,糖尿病已经成为我国主要慢性病之一。糖尿病可能引起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病、糖尿病眼病等一系列严重并发症,患者进行自我血糖监测,对于疾病管理至关重要。因此,家用血糖仪这种便携、易用、常用的血糖测量仪器逐渐走入社区、进入家庭,和糖尿病患者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除了血糖仪,在家监测血糖通常还离不开血糖试纸和采血针。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这三种产品都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企业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这些产品。因为经营门槛居高不下、产品获得途径不多,糖尿病患者购买自我血糖监测产品面临很多不便。后来,监管部门在充分考量医疗器械的安全风险,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后,公布了两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共19个产品),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都在第一批名录之列。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取消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的经营许可限制,是论证严谨,顺民心、听民意的积极举措,这种措施传递了一种正能量,有助于动员公众积极防控糖尿病。

  现在,人们可以方便地购买到家用血糖仪和血糖试纸了。为了招揽顾客,不少药店还推出了具有一定吸引力的优惠措施,例如购买血糖仪搭售或赠试纸、采血针。需要弄清楚的是,搭售、买赠不等同于无条件赠与,它们是以销售出主产品并从中获利为前提的,是一种隐蔽、变相的经营行为。血糖仪、采血针、试纸三者配套使用、同步消耗,是造成三者搭售、买赠成为一种常见销售模式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状况反而造成消费者很难单独购买到采血针了。

  另外,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采血针是品种编号6841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它的主要用途是在微量采血时刺破皮肤,属于一次性用品。在自我血糖监测中,它虽然不直接参与测量,却是不可缺少的工具。尴尬的是,它不在两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名录中,也就是说,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经营采血针的企业是必须具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这一法规限制给患者进行自我血糖监测设置了一道门槛。

  如今,距离公布“第二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已有两年之久,顺应新形势的第三批名录迟迟不见出台,相关领域对新政策的出台已是望眼欲穿。

  笔者认为,由于安全风险低、群众日常需求量大,采血针应当像血糖仪、血糖试纸一样被纳入“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名录。

  现在,监管部门遇到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店在销售血糖仪、试纸时,有搭售、买赠采血针的行为,是否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呢?

  需要关注的是,目前,不同审批机构、不同地区对采血针的注册审批标准、审批内容存在差异,这人为地导致不同地域间、不同品牌产品间的稽查执法尺度不一致。

  作为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血糖仪、试纸、采血针类产品,其进口产品的注册审批权在国家总局,国产产品的注册审批权则在各省级局。有的审批机构只对血糖仪整机进行注册,而将采血针列入血糖仪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中,将其作为一个组成部件;有的机构在血糖仪的注册证上标注“配套采血针使用”,不将采血针作为血糖仪整体的一部分;有的机构则没有在血糖仪的注册证中提及采血针。对于这一现象,笔者建议,在国家层面上统一标准。

  对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店在销售血糖仪、血糖试纸时搭售、买赠采血针的行为,在笔者看来,于法有处罚依据,于情于理却欠妥。监管部门应该更多地关注行政引导和规范,而不仅仅是行政处罚。

 
关键词: 医疗器械 , 采血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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