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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申报需出具风险性评估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3  浏览次数:104
    11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网站上发布《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根据《规定》,今后新食品原料申报单位需提供由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

  《规定》明确,国内外均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不包括微生物类),原则上需要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3项遗传毒性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代谢试验7道毒性安全试验。
  《规定》要求,申请新食品原料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申报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其中应包括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内容。《规程》明确,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卫生监督中心承担对受理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以及技术评审结论的审核、报批等相关工作。卫生监督中心受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后,应当于60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最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知情人士介绍,为了更好地保证新食品原料的食用安全性,《规定》新增了申报单位提供由风险评估机构出具的风险性评估意见的要求。而《规程》则规范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审查工作的程序,专家评审委员将重点对食品特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根据评审需要还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确保新食品原料的安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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