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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环保厅回应哈药污染:厂方应自证无污染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21  浏览次数:88

  1996年,哈药集团有限公司制药总厂修建一座污水处理厂时,违反环评报告书要求,将厂址向居民区推进了约200米。周边居民要求环保部门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但黑龙江省环保厅认为,这一地点变化“不属于重大变动”,因而作出不处罚的决定。

  2013年10月16日,本报刊发《“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向居民区推进200米”调查》,报道了上述情况。

  10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该厅对报道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今天上午,该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平与分管污染控制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等部门的副厅长国元,主持召开相关处室会议。会后,该厅环境影响评价处、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多名工作人员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回应这一事件。

  环境法律法规的“盲点地带”

  “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平移200米,环保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信息公开,都是既定事实,没有问题。”黑龙江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处处长陶永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事件的焦点是,黑龙江省环保厅的报告认为,污水处理厂的地址变更“不属于重大变化”,因而作出“不违规”、不处罚的决定。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被批准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这200米的地点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化”,决定了哈药总厂是否涉嫌违规建设行为。

  黑龙江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李合俊认为,这属于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盲点地带”。“我国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里,都没有规定“重大变化”的标准。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同志与我们探讨,都认为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现场判断,再咨询环保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他说。

  “我们为了审慎公正地作出这个结论,也费了很大功夫。”李合俊说,“我们查阅了大量环评报告书、当年负责立项审批的原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的文件,并请了3名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最后得出‘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结论。”

  哈药总厂长年排放的废气、粉尘,是否直接损害人身体健康?是否有相关监测标准?

  黑龙江省环保厅表示,暂时不掌握相关数据,不便对此进行评判。

  王国华说:“我们具体只负责审批环评报告。居民刘珉诉哈药总厂涉嫌污染伤害健康,是属于他个人和哈药总厂之间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在省环保厅的管辖范围之内。公众和媒体应当去问哈药。”

  “谁污染,谁负责,刘珉提出了起诉,哈药应当证明自己没有污染。”王国华说。

  但同时,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坦言,现在全国的抗生素企业都面临同样的问题——处理污水技术还不够成熟。

  此外,《哈尔滨制药厂2.5万吨/日抗生素污水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能及时公开,也使部分群众反映“政府信息公开难”。

  王国华回应称:“一是,因为报告书是17年前的,负责领导多次变更,我们需要去环保厅档案室查档。二是,环评报告中有提及污染治理技术等诸多数据,我们需要跟哈药集团确定它是否涉及企业商业机密,获得哈药集团同意后才公开。因此造成了信息公开不及时。对此,领导也对我们的工作做出了批评。”

  当环境保护遇上地方纳税大户

  对于哈药集团造成的污染和对周边居民的影响,陶永并不讳言:“哈药集团制药总厂的污染问题,是每年人大、政协都会连篇累牍提出的,也都纳入黑龙江省环保厅每年的重点提案答复之一,就会责成哈尔滨市政府整改搬迁哈药污染厂区。”

  但目前,哈药总厂产区依然位于居民楼、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等三甲医院当中,尚未搬迁。

  “哈药污染问题,是历史原因积累造成的,在现在这个时间段爆发。”李合俊说,建厂时,该区域居住人口较少,国家政策法规也尚不到位。而这十多年来,随着当地经济逐渐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缺失的环保意识也迅速增强。

  李合俊坦言,现阶段,环保相关案件的诉讼、信访都在逐年增多,这给环保部门工作带来了新的“处理难”。“整治排污问题原本就不是环保部门一家的事,它涉及发改、工信、林业、畜牧等多头部门。只把压力施加给环保部门一家,是不恰当的。”

  “有权整治违规企业的强势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没有相关强制措施。我们只能责成当地政府作为,没法儿越位。这导致环保部门先天基础弱,却担着整个社会的责。”李合俊说。

  在这一前提下,当涉嫌违规企业是地方纳税大户时,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坦言,“怎样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平衡”、“不让环保过于压倒了经济发展”也是他们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两家上市公司和27家全资、控股及参股公司,资产总额达上百亿元。2011年,黑龙江省环保厅对哈药总厂连下4封《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5万元。网民“张顺”认为:“对于一家上市制药公司罚款105万元,这简直就跟过家家一样。它纳税虽多,然毒害亦深。”

  针对网民对罚款金额的疑问,黑龙江省环保厅回应,对哈药的罚款都是“按法规的额度上限进行的”。

  环保厅工作人员认为,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也存在“约束力偏软”的现象。

  其中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未经批准,就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相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如果企业不顾环评就开工,事后只需要停工、交罚款、限期补上环评,而没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相当于是变相鼓励、纵容了一些企业铤而走险,违法建设。””李合俊说。

  目前,《环境保护法》修订已进入二审阶段。“怎样赋予环保部门更强有力的职权?这是一个大问题。”李合俊认为,“其中包括:是否要加大处罚额度,扩大环保部门强制执行权限,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权限,加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此外,环保厅工作人员提出,现在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是在项目建设领域。他们也建议,今后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考虑扩大到一个区域的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避免再出现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17年后“处于闹市区”的尴尬。

  但是这200米直接导致刘珉等居民的住宅紧挨污水处理厂,导致他们距离恶臭废气近了200米。

  “如果住在污水池一墙之隔的是你自己,遭遇污水处理厂推近200余米,你认为这是不是重大变动?”中国青年报记者问。

  多次追问下,省环保厅工作人员均未正面回答这一问题。

  “我们是按程序办事,按法律法规办事,由专家来作出评判。对此,我们不发表观点。”李合俊说。

  在黑龙江省环保厅给环保部的回复文件中,组成“认定委员会”的3名专家均未出现具体身份、姓名。

  环保厅官员表示,将于10月18日将相关专家意见书、环保部门近年对哈药总厂排放废气是否达标的监测数据向中国青年报记者公布。

  “哈药应当证明自己没有污染”

  “17年前的环评验收通过,却使得恶臭污染实际影响了现在的大片居民。对此,省环保厅有何看法?”记者问。

  环境影响评价处工作人员王国华认为,省环保厅现在确认的是17年前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时的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都还很不完备,标准也在逐年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有了很大提升,我们不能拿现在的法律、观念去衡量17年前的行政审批和环评报告。”

  他介绍,现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制定是重视公众参与的,提出了“两次公示”等新要求。“不会再出现17年前哈药总厂污水处理厂这样的问题。如果现在再来看,肯定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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