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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将于2014年实施基本医保付费总额控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1  浏览次数:64
    记者从青海省医疗卫生改革办公室获悉,青海将于2014年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工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绩效。

    这一工作将于明年起在西宁市、海东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范围内开展,在黄南、果洛、玉树等藏族自治州开展试点。

    新改革方案规定,青海各地将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在扣除参保单位和个人一次性预缴保费当年分摊以外部分、省外就医、大病保险、门诊统筹和个人(家庭)账户划拨等费用,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于今年11月中旬确定医保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的下年度总额控制目标。在进行总额控制时,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权益,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的自费医疗费用应控制在住院总费用的8%以内,以减轻其个人负担。

    青海省医改办专职副主任侯鹏宁介绍,总额控制是青海深化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一项新举措,希望探索将基金收支预算管理、门诊统筹以及住院、门诊大病保障等医保措施相结合来引导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的付费方式,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为核心的医疗服务评价与监管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对公立医院改革的支持和促进作用,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目前,青海各州、市正在抓紧制定本地区总额控制实施办法。侯鹏宁表示,依据方案要求,各地将按照“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办法。年底之前,各地年度总额控制目标、考核指标和办法将全面完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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