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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首次确诊需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05  浏览次数:159
    9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应报告首次确诊的6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信息最终会转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便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办法》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所在医疗机构要将患者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患者出院时,医疗机构要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由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此次发布的《办法》将报告范围界定为: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主要涉及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疾病。

  《办法》规定,具有精神障碍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责任报告单位,指定相应科室承担本单位的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精神科执业医师是责任报告人,首次诊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后,将患者相关信息报告负责信息报告工作的科室。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确诊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在患者出院后15个工作日内将患者出院信息通知患者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办法》强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责任报告单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保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透露。

  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发布的《办法》解释称,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发病报告,有助于卫生、民政、残联及社区治安管理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对患者进行救治、帮扶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此类患者对他人及社会的危害,保护公共安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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