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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医疗责任险将实现“五统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30  浏览次数:86
    在近日召开的黑龙江省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与责任险项目启动动员培训会上,该省卫生厅决定自6月起正式实施全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全省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统一参保,统一制订保险方案,统一保险产品责任范围,统一保险价格测量模式,统一服务,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保。

  该省卫生厅规定,赔付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一律通过第三方调处程序解决;赔付1万元(含)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

  该省卫生厅强调,将各医疗机构参加全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的情况作为创建“平安医院”、大型医院巡查、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机构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点考核项目;对不按照要求参保、续保,被保险公司拒保,私自违规赔付、处理医疗纠纷以及其他违反该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相关要求的医疗机构,将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

  据了解,该省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工作将首先在哈尔滨市辖区全部二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启动。(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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