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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悬空 此事关国资是否流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5-17  浏览次数:117

    近期,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追讨股权案再掀波澜,在云南高院2012年12月28日一审驳回陈发树请求之后,二审4月底仅在最高法院开庭。

     
转让云南白药股份遭拒

   
早在2009年9月,福建企业家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协议,以超过22亿元的价格受让云南红塔持有的12.32%的云南白药股份,支付款项后的两年内,云南红塔未上报审批,协议无法履行;2011年底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云南红塔则快速获得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总公司)的答复,称为防止国资流失,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

   
去年8月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对于陈发树要求判红塔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此前“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由云南红塔的上级主管中烟总公司作出,而不是由财政部作出。

   
据悉,4月27日的案件未当庭宣判。法庭上,陈发树和云南红塔在主要围绕“是否追加中烟总公司等单位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红塔是否违约等进行了辩论。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对陈发树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要求红塔公司将股份转让申请报送财政部批准,而不是将股份过户,一审判决是“判非所请”。

   
为此,陈发树方面在二审庭审中坚持要求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该追加中烟总公司、云南中烟公司和红塔烟草集团作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否则会影响到本案的今后执行,因为云南红塔是以上三单位的全资子公司,如果这三单位不参与到诉讼中来,在法院判决后,三单位以股东的身份拒不执行,依然不能解决问题。

   
法律专家指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云南红塔方面在法庭上针锋相对:中烟总公司等三单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电话联系了云南红塔集团的相关人士,在说明采访请求后,对方就匆匆挂断了电话。

   
争议“制止国资流失”

   
早在2009年,陈发树通过他名下的新华都实业集团想获得云南白药集团的6600万股股票,向他转让这笔股份的是云南红塔烟草集团旗下负责多元化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红塔集团,如果交易成功,陈发树可以获得12%以上的持股比例,从而成为云南白药的第二大股东。

   
根据中国管理国有资产转移的相关法律规定,此次股权转让已获得中烟总公司的许可。当陈发树和红塔集团顺利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将22亿元巨额转让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的2年后,中烟总公司却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阻止了这笔交易。

   
在此次庭审中,云南红塔首次确认财政部是有审批权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当法庭问到为什么不报财政部审批?云南红塔方面表示,如果过户才需要财政部批准,如果不过户就不需要财政部批准,中烟总公司等三单位这样的上级主管机关批复就可以了。

   
对于此说法,云南红塔方未在当庭提出有力的法律依据。陈发树方律师表示,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股权转让合同需要财政部的批准,中烟总公司的不同意批复是无权批复,红塔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李庆表示,一审判决混淆了陈发树诉请判令红塔有限公司全面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中“履行合同所有报批手续”和“批准后配合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两个不同义务。

   
有法律专家提出,只要交易过程符合法律程序和市场规则,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一说。中烟总公司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表现出的“亦政亦商”身份转换让人困惑,其批复究竟是公司法人内部的批文,还是行政审批?其身份如何确认也是一个问题。而“制止国资流失”往往成为交易一方随时可以中止合同的“杀手锏”。(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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