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医保基金监督,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选聘,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
社会监督员工作为公益属性,不领取薪酬。
第三条 省级和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社会监督员数量并建立社会监督员库,指导、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
县(市、区)级医疗保障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监督员选聘和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定点医药机构人员、有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保群众及其他热心医疗保障事业相关人士中选聘。
第五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条件:
(一)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放宽至65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心医疗保障事业,坚守为民情怀,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无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及党纪政务处分记录等问题,无其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五)熟悉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具备与履行社会监督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能力,善于联系群众,能够履行社会监督员职责。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医疗保障部门公开发布选聘信息,个人自愿报名并提交书面申请,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选聘。
(二)特邀聘任。医疗保障部门协调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医药机构、高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和组织,推荐代表、委员以及有关工作人员作为社会监督员候选人。
选聘方式由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程序:
(一)医疗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平台向社会发布公告或向相关单位、组织发出工作联系函件。
(二)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根据选聘公告、函件规定,采取单位、组织推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被推荐人或申请人应当填写《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三)医疗保障部门根据选聘条件,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年龄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审核择优选聘社会监督员,突出专业性、代表性。
(四)经审核预选,将拟聘任的社会监督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正式聘任的社会监督员。
(五)社会监督员一经选聘,由医疗保障部门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社会监督员证,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聘期二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聘期内社会监督员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医疗保障部门报备。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
第九条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积极学习和宣传医保基金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二)对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使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并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三)对医疗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完善医保政策、优化医保管理、强化医保基金监管等建议;
(四)对医保基金监管人员遵守《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管廉洁自律守则》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安排部署,积极参加宣传、培训、研讨、调研、监督检查等活动;
(六)关注民声舆情,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社会各界对医保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参与网络和媒体互动,弘扬正能量;
(七)积极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社会监督活动。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的纪律要求:
(一)在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持社会监督员证开展监督活动,不得利用社会监督员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二)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关系,不得利用监督职责上的便利,索取被监督对象财物或非法收受被监督对象财物;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督职责的,应当自行回避,医疗保障部门、被监督对象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四)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监督工作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过程性信息、案情信息以及未经正式发布或者官方认定的政策信息,不得用于除履行社会监督职责以外的用途或者向第三人泄露;
(五)严禁侵害被监督对象利益、干扰被监督对象正常工作秩序、刁难被监督对象或提出任何与监督无关的要求;
(六)未经医疗保障部门同意,不得就参与的监督活动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通过任何自媒体、社交网络等方式对外发布监督活动情况;
(七)遵守医疗保障部门基金监管工作纪律;
(八)遵守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监督工作范围以外非法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各定点医药机构应积极配合支持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不得无故干扰阻挠。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和群众等发现社会监督员存在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医疗保障部门反映,由医疗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作出处理。
第四章 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员由选聘单位进行组织管理,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沟通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召开相关会议,组织培训、探讨问题、交流经验、总结工作等,征询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医疗保障部门可采取电话、邮件、微信和登门走访等多种形式保持与社会监督员的密切联系,听取其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员应积极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问题线索。除通过参加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掌握的线索外,社会监督员提供涉嫌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医疗保障部门举报奖励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员参与医保基金监督检查等工作应予以经费保障。社会监督员应邀参加医保基金监管等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标准参照选聘单位在职干部执行,费用由选聘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对社会监督员的工作进行评议。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映问题、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二)发现、转递群众来信及举报投诉线索等的情况;
(三)参加培训、宣传、讲座等活动的情况;
(四)参与医疗保障部门组织的社会监督活动的情况;
(五)参与医疗保障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的情况;
(六)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遵守纪律要求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经评议为优秀的社会监督员,给予表扬。
第二十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聘任,收回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申请报名时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终止聘任的;
(六)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聘任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适用本地区的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报名表
2.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聘书(样式)
3.社会监督员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