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营口市卫生局印发《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飞行检查制度》,以准确掌握医疗机构在运行中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状况,克服检查中的形式主义和走过场,及时整改和依法查处不当医疗行为。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飞行检查”,即不通知检查时间和内容,每次选取一项或几项影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点事项,由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按照统一标准,对处于工作状态中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随机抽查。市卫生局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飞行检查”次数不得少于6次,每次“飞行检查”结果要以书面通报形式下发,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必要时进行宣传或曝光,同时纳入市(县、区)政府卫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医院等级评价、医疗机构校验的考核项目。
营口市卫生局已对11家县及县以上医院领导干部和科主任在岗情况、住院患者3日内病历完成情况、一次性医疗用品购置和使用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进行了首次“飞行检查”,检查结果已向全市进行了通报。(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