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四部门发文 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次数:5
  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4月2日公布了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医师队伍建设,明确了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的医师应当满足的各项条件。     据介绍,该《通知》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其一是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精神(心理)科医师相对不足。在既往工作基础上,《通知》扩大了申请范围,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取得高一层次学历或者通过相应的培训、进修等,均可以申请增加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医师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后,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附条件注册执业范围。原注册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办理附条件注册手续,在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后加注“精神卫生专业”,中医类别医师加注“(精神)”字样,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系统。     其二是医师变更或加注后需实际开展相关工作的问题。《通知》要求,医疗机构需保障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医师在精神(心理)科门诊、病房等工作时长及工作量;对未实际开展精神(心理)科临床工作的医师,应及时予以注销对应执业范围。     此外,《通知》强化了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相关管理要求,强调医疗机构登记有“精神科”或精神心理相关二级诊疗科目,即可开展医师附条件注册精神卫生专业执业范围工作。
 
关键词: 精神卫生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