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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4-08  浏览次数:5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预交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5〕5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5年3月起,全国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上世纪80年代,国家相继建立了住院预交金制度和门诊预交金制度。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健全,群众医疗保障覆盖和保障水平大幅度提升,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医院精细化管理能力持续增强,预交金的相关作用逐步减弱。为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相关部门研究印发《通知》,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门诊预交金、规范住院预交金管理,以切实减轻患者预付资金压力,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     文件内容     (一)取消门诊预交金。2025年3月31日起,全面停止收取门诊预交金,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资金的清退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清退的需做好台账管理。加强对存量资金清退过程中的全流程监管,做好风险管控。为避免“一刀切”给群众带来不便,对急诊特殊情形以及老年人群体等确有预交资金需求的,在患者自愿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收取门诊预交金,收取标准需报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备案。     (二)降低住院预交金额度。参考同病种前3年度实际发生的次均住院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合理确定住院预交金额度,医保患者住院预交金额度降至同病种同保障类别个人自付平均水平,自2025年6月30日起执行。     (三)提高住院费用结算效率。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信息化改造,实现科室间信息互通。原则上,医疗机构要在患者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费用结算,逐步实现24小时内结算。探索推行“一站式结算”、“床旁结算”、“线上结算”等便民措施。     (四)落实政策与探索创新。严格执行现有政策明确的脱贫人口“先诊疗后付费”举措。同时鼓励医疗机构依托个人征信体系,探索信用就医。     (五)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保障作用。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实施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落实医保预付金管理办法、推进医药集中带量采购和医保移动支付、提升医保基金结算效率等配套政策。     工作要求     各地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预交金管理的实施细则。有特殊情况难以按时实施的医疗机构应向属地卫生健康(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报告并明确执行时间。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确保公立医疗机构合理合规做好相关工作,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关键词: 预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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