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每年交纳270元)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近日,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要求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并减轻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负担。
通知要求,在住院待遇标准方面,需进一步调整增加部分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项目,调整增加项目及最高支付限价标准,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同时,参保居民住院就医时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在最高限价以内,将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因病需要,从第二套(只/个)起,在最高限价以内由个人自付5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参保居民使用一次性特殊医用材料,在最高支付限价以内的,将按材料费的实际价格,由个人自付35%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据了解,该市还提高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参保居民门诊使用统筹基金,将不设起付标准;同时还将心电图、黑白B超、胸透、血常规、尿常规、便常规6项门诊检查项目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