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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大病保险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148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内蒙古城乡参保(合)人员患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除按政策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外,对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也可按规定比例报销。

  《实施意见》提出,此次大病保障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用于补偿基本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如救助对象属于重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城乡孤残儿童、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如属于低收入人员,则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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