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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妇保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9  浏览次数:157
    即将分娩的孕产妇,在自愿的基础上,只需与医院签订《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协议书》即可享受“先诊疗后付费”服务。记者近日从海南省卫生厅了解到,海南省妇幼保健院成为该省首家推行“先诊疗后付费”服务的医院。

  据海南省妇幼保健院院长向伟介绍,患者在门诊、急诊诊疗时,先预缴一定额度的押金,待所有诊疗过程结束后统一进行结算,无需在接受每项诊疗服务时往返于各楼层之间单独缴费,这种一站式结算的支付方式,大大简化了就诊流程,减少了患者排队次数,节省了诊疗时间。参保孕产妇办理了“先诊疗后付费”相关手续后,出院结算时只需向医院支付医保和新农合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孕产妇确因家庭困难,出院结算时难以一次性结清的,可到所在村(居)委会开具困难证明,加盖镇(街)民政部门公章后,到该院财务科申请签订延期或分期还款协议,然后再办理出院手续。

  向伟介绍,孕产妇在不办理相应还款协议的情况下未结清住院费用,造成恶意拖欠住院费用的,今后将不能再享受海南省妇幼保健院“先诊疗后付费”服务。(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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