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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维生素C反垄断再续前“情” 华药怎一个“冤”字了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8  浏览次数:146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中国维生素C出口商因“垄断”,需支付高达1.6亿美元的赔偿。

    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3月14日,美国纽约东区法院陪审团做出裁决,中国维生素C出口商因10多年来串通提价,导致美国分销商和消费者损失上亿美元,因此需支付高达1.6亿美元的赔偿。18日中午,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官网发表声明,认为“该决定显失公正,无法令人接受。本案中所涉及企业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国家强制’原则以及‘国家行为’原则,这些中国企业不应该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八年反垄断隐痛   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2005年1月,由美国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和Ranis公司等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曾引起轩然大波。该诉讼指控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自2001年起通过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等方式,操纵出口美国维生素C价格,违反了美国的反垄断法。   此后,美国原告又陆续将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的母公司中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经历漫长的庭前审理程序后,2012年8月,美国法院做出裁定,认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制药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本案无关。而在美国当地时间2013年2月25日案件正式庭审后,却以被告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行为于3月14日做出判决,认定中国维生素C生产企业对垄断操控美国维生素C市场负有赔偿责任,裁决需承担损害金额为5410万美元,原告要求中国被告企业根据美国法律支付3倍于损害金额的赔偿,即1.6亿美元。其他被告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迫于诉讼压力和自身利益,在庭审陪审团裁决前已先后与原告达成和解,向原告支付了约3400万美元的和解赔偿金。   有业内人士表示,维生素C是长江以北地区农作物的转化产品。曾经有相当一段时间,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我国维生素C产业无序发展,企业竞争惨烈。我国在迅速成为全球维生素C生产基地后,产能过剩也结伴而来。全球每年维生素C需求量仅10万吨左右,而我国维生素C的产能已达到20万吨。在国际贸易壁垒日益提高的情况下,维生素C产品成为贸易制裁的焦点。   华药“冤”情待解   事实上,美国原告认定的“开会协商定价及限产行为”是指当时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实施“出口预核签章制度”。该制度的初衷是,通过对维生素C行业的生产和销售进行监督管理,以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对维生素C进行行业指导,属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渡政策。按照国际惯例,所有主权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都对部分私有个体和产业实施符合其利益的各种形式的政府监管,而本案所涉及的中国政府对维生素C实施的出口监管也别无二致。   基于此,中国商务部在本案审理期间多次向美国法院提交正式声明,明确告知美国法院,被告实施的行为是根据中国政府的期许和要求做出的,因此这些行为实际上是由中国法律强制的。然而,美国法院陪审团却无视“对外国政府做出的关于其本国法律和政策的官方声明应被完全接受”这一基本国际法准则。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声明也强调,本案涉及企业中的定价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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