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太原市物价局、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太原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今年,该市将加大对医保定点机构的价格监管力度,将医保基金30亿元中的10%作为保证金,约束各医疗定点机构的行为。
《通知》规定,太原市物价部门统一对太原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或已开通的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进行价格监督管理,统一开具价格鉴定结论材料,并向人社局、财政局定期书面出具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材料。医疗机构在向人社局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时,应先向物价部门提供医保准入价格监督检查合格证明。在城镇医保定点机构年审和服务管理考核时,市人社局根据市物价部门提供的鉴定结论材料,按医保年审管理考核标准评分,市人社局、财政局据此拨付费用。
对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该市物价部门主要监管其是否明码标价、是否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擅自定价、是否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是否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等。对于医保定点医院,该市物价部门主要检查其是否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是否存在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服务收费,是否存在随意套用收费项目收费,是否存在摞床问题,是否存在违反大型医疗设备有关规定而收取费用等17项行为。
该市规定,对违法情节严重,如拒绝或提供虚假的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不执行价格干预和紧急措施的,物价部门在医保准入或医保年审建议里,将依法作出责令停止相关营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