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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设云南省勐康、磨憨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2-06  浏览次数: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云南省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中药材可经由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进口。所进口的药材应当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二、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勐康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所对应口岸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三、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为勐康口岸、磨憨口岸(含磨憨铁路口岸)对应的口岸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上述口岸进品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1.云南省普洱市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11月26日
 
关键词: 药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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