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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10-30  浏览次数:94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优化护理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6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支持护理服务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护理服务需求,按照《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对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增修订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执行国家医保局《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按照项目名称、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要素,整合调整贵州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肠内营养输注护理、免陪照护服务等2项;修订特级护理、I级护理等20项;停用急诊监护费、一般传染病护理等27项(详见附件)。支付类别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合理调整项目价格     各市(州)医保局实施新的护理类价格项目,要对比整合前后的项目内涵、服务产出、价格构成等差异,合并有关项目价格,结合本地区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护理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的方式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基准价”为省级医疗机构今后一段时间护理类服务价格调整预期水平,各地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确定本统筹地区价格水平,逐步实现省域内护理类服务价格相对均衡。     有关事项     (一)适当上调特级、一级护理服务价格,稳慎调整二级、三级护理服务价格。2024年度,符合启动条件、医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市(州),在平移价格时,可对照“基准价”,适当上调特级、一级护理服务价格。其他特级、一级护理服务价格偏低的市(州)在今后调价年度中逐步调整优化护理服务价格。二级、三级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对医保基金支出、医疗费用增速影响大,具体实施时,应以优先实施特级、一级护理服务调价后调价总量仍有富余为前提。调价水平以特级、一级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力度为锚点,在调价幅度、调价空间等各方面充分体现“与特级、一级护理服务价格适当拉开价格差距”的指导要求。     (二)逐步疏导专科专项护理服务价格矛盾。制定或调整重症监护护理服务价格,可探索按照“特级护理+免陪照护服务”的价格水平把握。符合启动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在今后一段时间逐步疏导其他专科、专项护理服务价格矛盾,重点关注精神病人护理、新生儿护理、早产儿护理等项目价格,以突出对相关领域的支持。     (三)立足医保基金安全研判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可行性。各市(州)医保局要在常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评估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对医保基金平稳运行的影响,科学研判护理服务价格调整可行性。截至2024年8月底,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6个月、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份低于3个月,或单项医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本年度暂不上调护理服务价格,待医保基金风险等级降低或当期收不抵支问题解决,或其他价格政策调整,拓展调价空间后,在今后调价年度中安排调价。要结合护理服务价格调整情况,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综合考虑本地区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降低单边涨价风险,避免价格调整对本地区医疗费用增速、医保基金支出影响过大。     (四)实施免陪照护服务收费政策。免陪照护服务是指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在提供特级或一级护理服务的基础上,由护士或专业护理员承担的生活照料服务,无需患者家属或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陪护。免陪照护服务仅适用于特级、一级护理患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患者或患者家属知情同意后自主选择。患者家庭自行雇用护理员提供照护服务的,不属于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范畴,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     (五)做好价格监测。各市(州)医保局要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监测分级护理、专科护理、专项护理服务量变化,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防范高等级护理服务量异常升高。     (六)其它事项。各市(州)要加快推进新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执行。贵阳市作为试点,要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先行执行;其余市(州)尽快实施启动,最迟在2025年3月31日前执行新的价格项目。各市(州)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密切跟踪实施效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报告。     附件1.贵州省护理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贵州省停用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3.贵州省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表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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