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关于部分试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转正式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4〕29号
各市医保局,区直及解放军、武警部队驻桂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印发的《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及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参照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决定将部分试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转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此次转正式执行等项目,为2018年以前在全区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项目分类
试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类执行情况:
(一)转正式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3个,详见附表1。
(二)通过直接对接(或修订兼容对接)现行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4个,详见附件2。
(二)暂保留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个,待有关立项指南实施时分类规范,详见附件3。
(三)终止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2个,详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0日起执行。此前我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本通知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馈。
附件:1.转正式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23个)
2.直接对接(或修订兼容)现行广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04个)
3.暂保留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51个)
4.终止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42个)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