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召回事件后,云南白药集团发布声明,首次承认药物中含有有毒中药草乌,但强调“云南白药通过独特工艺,使乌头碱类物质的毒性大幅减弱”,“近年来未监测到严重不良反应,云南白药在医生指导下按说明书使用是安全的。”
而记者调查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一个月来,记者在国内找到了多个服用云南白药中毒甚至死亡的事例。
例中1经期受害
姓名:陈丽娟 性别:女 年龄(事发时):42岁 身份:自由职业者 事发地点:西安
经期用药 大出血持续近月
2010年2月11日,45岁的西安人陈丽娟膝盖痛,在药房售货员的推荐下买了云南白药喷雾剂和膏药。她告诉售货员自己正来月经,售货员说经期可以使用。说明书中,确实也未提及“经期慎用”。
用药后第二天,陈丽娟的经血量大增。“在23度的室内仍然觉得冷,得穿棉衣。”她说。她不知道这是云南白药引起,继续用药,导致下身持续大出血。
“每天越来越感到无力、发冷、头疼,全身没有血色,血管几乎都看不到了。我以为自己快死了。”她说,父母赶紧带她去医院,月经持续了大半个月才停。
陈丽娟起诉云南白药集团索赔,并要求其在药品说明书中增加“经期妇女慎用”字样。
法庭上,云南白药的律师坚决否认药品中含有乌头碱类物质。该律师向法院出示了一份“情况说明”,称云南白药膏和气雾剂都是国家保密配方,不能向法院提供。
鉴定机构出具文书:“……需对陈丽娟使用的药物配方进行鉴定。因云南白药集团不能提供配方,故本案无法鉴定陈丽娟经血量增加、经期延长与使用药物之间的因果关系。”
陈丽娟说:“因为云南白药出具的绝大多数资料都被说成是‘秘密’,法官每次都让我的律师迅速翻看,之后当庭收回。由于资料的专业性强,内容又多,法官收走资料后再提到相关内容,我和律师都云里雾里地像听天书,连说的是哪份证据都不知道,让人气愤又无奈!”
一年后,法院以陈丽娟证据不足,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如今影响
夏天仍要穿大衣
陈丽娟说,直到今天,她总感觉明显的体虚怕寒,虽然看遍各大医院,都治疗无果。“3年多了,一遇刮风下雨就浑身发冷,像被针扎一样。夏天也得穿着保暖内衣、棉裤、羊绒大衣。就算那样,还是体寒,渗骨得疼。”
陈丽娟说,她以前是一支爱心团队的负责人,经常组织志愿者到荒山造林,风雨里一走就是30公里。得病后很少出门,一度想着自杀。
陈丽娟正着手给国家药监局写信,要求云南白药提供女性经期能否用药的临床试验报告。“我要一直推动这件事。”她坚定地说。
2心脏受损
姓名:赵因 性别:女 年龄(事发时):44岁 身份:律师 事发地点:成都
服药三次 心脏发病险丧命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律师赵因,中毒后虽经抢救挽回了生命,但留下后遗症。
2009年6月2日,赵因第三次服用云南白药后,感到心里异常烦躁,口腔发麻,心脏剧烈跳动,呼吸困难。
做律师前,赵因在医院从事临床工作多年,曾任药物研究所所长。她凭借专业经验,通过闭气等方式自救,同时让家人把她送到医院。
赵因在医院接受了心肌酶检查,发现心脏出现损害,但医生无法判断病因。经过治疗,赵因身体有所好转。但她不甘心,决定自己查找原因。
她发现云南白药没标明药物成分,但标注的不良反应包括“心慌、胸闷”等。她意识到病情与云南白药有关,有针对性地查阅大量资料。
她发现,《时珍国医国药》杂志2006年第612期上刊载报道《云南白药现代医学应用概述》,文中谈到了云南白药由草乌等药材组成。草乌相当于武侠小说里常出现的“断肠草”,其中含有有毒化学成分乌头碱。《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也有类似表述。
乌头碱对心血管系统和泌尿系统都有损害,会导致心律失常、传导阻滞、血压异常、循环衰竭、尿毒症、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症状;它对生殖系统也有损害,会导致流产、死胎、男性性功能障碍。
她将云南白药起诉到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索赔,证据包括谈到云南白药中含有草乌的医学杂志。
法庭上,云南白药集团坚决否认药品中含有草乌,但不肯提供证据。“对方的律师只是拿了一张纸给法官看。法官看后说,这是国家秘密,不用质证了。”
“现在我还清晰记得,对方的两名律师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我们的处方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对此提出要求’。”她说。法院最终驳回了赵因的诉讼请求。赵因也曾找药检所检测云南白药成分,对方称没公开成分,无法检测。
如今影响
工作累点心脏就难受
赵因说,虽然已经过去了3年半,但不适状况仍会隔三差五地向她袭来。“只要工作稍微累一点,就感觉心律加快,心脏‘突突’跳得厉害。”她说。
作为一位经常需要外出的律师,这给她带来危险。“昨天我开车回家,路上突然觉得心慌。路上车太多没法停,我只得咬牙坚持,轻踩刹车减速行驶,熬了15分钟才到家,幸好没出什么事。”她说。
赵因说,自己不打算继续维权了。“我前几年费尽心血,目的是引起消费者关注。现在云南白药集团承认了药物中含有乌头碱成分的事实,当初的目的算是达到了。”她说。
3中毒身亡
姓名:杨钧 性别:男 年龄(事发时):22岁 身份:大学生 事发地点:广州
用药中毒 痛苦7天后离世
最惨的一例发生在10年前。2003年10月12日,华南农业大学大四学生杨钧参加完学校运动会,出现排黑便及呕吐症状,被送往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
住院三天后,杨钧的病情趋于平稳。16日下午4点半,主治医生王平多次以每次4克的药量给杨钧服用云南白药。
12小时后,杨钧手足抽搐,弓着身子,眼向上翻,大口喘气,嘴里流出白沫,被医护人员抢救。
之后的日子,杨钧总是烦躁不安,高烧至40.3℃,且血管收缩无法输液。当时他处于浅昏迷状态,痛得大叫,四肢乱动,六七个人才能按住他。杨均的母亲不停地吻着儿子的脸,试图用爱减轻他的痛苦。
2003年10月24日,身高1.85米,体重142斤,被同学们赞为“既聪明又英俊”的杨钧撒手人寰。
杨钧的父母当时年过半百,一个下岗,一个退休,只有这个独子。杨钧的母亲说:“儿子去世后,我们痛不欲生,精神崩溃。”
杨钧的父母起诉了医院。“为何当初没有起诉云南白药?”记者问到这点时,杨钧父母的代理人、广州市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奕表示,这是从稳妥性上考虑的。
律师表示,由于云南白药处方保密,成分和含量无从了解,一个普通老百姓直接起诉它,获胜难度太大;医院与患者之间有明确的医疗服务关系,起诉院方胜算要大得多。最终,杨钧的父母获得巨额赔偿。
广东省医学会鉴定后认为,医院超量使用云南白药,形成毒性,其过失与杨钧的死有因果关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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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用云南白药了”
杨钧的主治医生王平,如今仍在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消化内科工作。
经过反复沟通,王平终于同意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提起当年的这起医疗事故,王平感慨地说,由于云南白药集团的药物,说明书上没有标注中药的成分和含量,也没有任何警示文字,当时自己给病人用药“完全靠临床摸索”。
“出事后,我在临床中再也不敢给病人用云南白药了。万不得已的时候,只按最小剂量给药。因为直到现在,它还是没有标明成分和剂量!”王平说。
药店走访
药店随便卖 “医嘱”成空谈
按照云南白药集团的公开声明:“云南白药在医生指导下按说明书使用是安全的。”云南白药的说明书中也写到,此药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日前,记者走访了本市的金象大药房、同仁堂、国大药房等十多家药店。结果发现,购买云南白药是不需要处方的,花钱就能买。因此,“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是一句空话。
十多家药店的工作人员,没有一个对云南白药的用药注意事项作出提醒。
当记者主动询问该药是否有配伍禁忌时,销售员均告知,可以自己回家看说明书。对云南白药中包含的成分,所有的销售员都表示不清楚。
专家观点
中药处方只是商业机密
“云南白药是属国家秘密还是商业机密,尚需商榷。”
成都中医药大学教授宋民宪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按照国家秘密的定义来看,被保密对象应该满足“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条件。
宋民宪认为,一个中药处方泄密造成的结果,无法与国计民生挂钩,充其量就是个商业机密。
既是律师又是医师的赵因认为,中药保密品种是根据“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决定的。当药品管理法与“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相冲突时,应该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因为‘科学技术保密规定’仅仅是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的部门规章,而药品管理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赵因说。
商业秘密不能对抗知情权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表示,企业不能以商业秘密对抗公众的健康权,否则就违反了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生产者承担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等责任。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邱宝昌表示,药品生产者应该告知消费者如何正确使用,对于特殊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必须以醒目的标示标明在说明书中,指明哪些物质有危险,如何避免危险等。
云南白药集团如果明知道其成分对一部分人群有危害,还以商业秘密为借口不公示成分,是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