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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支付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09  浏览次数:84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省医保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2〕16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关于印发〈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96号)文件精神,对我省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优化整合并明确支付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价格项目     公布“取卵术”等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废止“经腹腔镜取卵术”等24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3),修订“睾丸阴茎海绵体穿刺术”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4)。     二、制定政府指导价     各地级以上市按照本省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准价,确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府指导价,并按医疗服务价格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要求报省医保局。各地市确定政府指导价要与地区经济医疗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相匹配,在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地市间价格的比价关系、居民价格消费指数、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次均费用增幅等因素,依据省基准价确定本地区价格的上、下浮比例,合理确定其水平。     三、加强综合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落实好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请各级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价格信息公开和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辖区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项目执行的指导和监督,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反映。     四、明确支付政策     将“取卵术”等8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见附件2)。     不孕不育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予以保障,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参照住院标准执行。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医保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设置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     1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2 纳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诊疗项目表.xls     3 废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xls     4 修订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xl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30日
 
关键词: 辅助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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