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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司法解释来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8  浏览次数:15
  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如何构建更加科学合理的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制度,保障“舌尖上的安全”?8月22日,一份与此有关的司法解释正式开始落地执行,知假买假索赔是否受支持?如何兼顾保护食品安全与小作坊、食品摊贩的合法权益?怎样平衡好各种关系和利益?一起关注: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司法政策的“变与不变”!     当“假一赔十”遇上“知假买假”,怎么判?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关于“知假买假”问题的争议确实很大。一方面,普通消费者的维权意愿低,维权成本高,如果说完全不支持“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制度可能就会沦为“抽屉条款”;但另一方面,如果完全支持“知假买假”,也可能会产生恶意高额索赔这样的副作用。这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坚持的是“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在认定合理消费需要时,也“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     我们期待这样的规定,让一些违法生产经营者适当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制度中的“罚”是手段,不是目的,只要这些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后,纠正了违法行为,制度目的就实现了。     小作坊制售散装食品引纠纷     小案件为何会成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食品摊比较特殊,涉及千千万万老百姓就业,也涉及千千万万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两方面都涉及民生。法律方面,对于他们的管理也是有着特殊的规定。公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实际上也体现了两个规则。     一方面,小作坊如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是需要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这是为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不当的加重小作坊的责任。小作坊往往主要生产的是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实际上是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通则的,所以说小作坊食品主要考虑是不是安全无害。     对于其他的一些我们认为不规范,但本身没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就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也要保障这些小作坊合法的经营。     司法解释正式实施     如何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更好发挥指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 谢勇:我想制度的“生命”在于实施,对于各级法院来说,一是要“把握一条主线”。普通消费者本身购买数额数量就不大,原则上要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于“知假买假”则要“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第二就是要有系统思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将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如果发现食品药品安全中的典型问题,就可以发出司法建议,从根源上去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另外,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方面我们希望消费者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和维权意识。这既是在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是在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同时,也要依法维权,诚信维权,千万不能违法去索取一些非法利益,不要从维权人变成侵权人。     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公益诉讼也是一把“利剑”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 陈音江:普通消费者的个体维权,往往存在举证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公益诉讼的力度,包括针对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好起到公益诉讼一起案件,解决一片问题的效果。接下来期待各方形成合力,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包括省级以上的消协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
 
关键词: 药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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