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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22  浏览次数:20
  京医保发〔2024〕1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和医疗保障政策,现就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抗水通道蛋白抗体测定”等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1),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动态调整“冷湿敷法”等18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见附件2-附件5)。     三、制定“肝素诱导血小板减少症抗体定量检测”等56项已立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统一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开展上述项目时,无需再履行价格备案程序。附件所列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见附件6、附件7)。     四、同步废止“宽波UVB紫外线治疗”等272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8)。     五、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六、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七、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表     2.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表     3.手术可收费耗材调整表     4.口腔牙体牙髓可收费耗材调整表     5.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动态调整)     6.已立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统一定价表     7.部分可收费医用耗材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报销政策(已立项新增)     8.废止项目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7日
 
关键词: 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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