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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政策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8-06  浏览次数:69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制定《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并印发通知。现对《参考标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参考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县城不在县域中心、县级医院服务覆盖能力不足的县,可以在县城之外选建1至2个中心乡镇卫生院,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提出“依托现有资源,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建设一批农村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也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     为更好落实上述要求,进一步明确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建设思路和方向,指导各地选建工作有效开展,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我委组织制定了《参考标准》。     二、《参考标准》制定原则是怎样的?     制定参考标准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实事求是,提出的遴选条件和建设目标,利用已有数据进行充分论证,并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二是因地制宜,以基本条款为基准,增加鼓励条款,多采用相对指标,避免核心指标“一刀切”,使参考标准既能满足东部地区需求,又能够符合中、西部地区实际情况。三是适应发展,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不仅要满足当前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培育单位遴选的要求,也要兼顾未来一段时间发展需要,相关指标适度超前。     三、《参考标准》主要内容是什么?     参考标准包括7个部分,共19个条款,还包括门诊及收治住院基本病种和中医医疗技术目录两个附录。第一部分是“选择”基本条件,包括遴选条件、承担县域辐射功能以及房屋建筑面积等3个条款。第二到第七部分是“建设”内容,“功能布局”部分包括功能分布和科室设置2方面,“医疗服务”部分包括急诊急救、门诊和住院服务、特色专科服务和医疗设备配备4方面,“公共卫生服务”部分包括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健康管理服务、电子健康档案普及应用3方面,“人才队伍建设”部分包括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区域人才队伍建设2方面,“信息化建设”部分包括电子病历系统、远程医疗系统和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3方面,“组织和管理”部分包括民主决策和质量管理2方面。
 
关键词: 乡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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