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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右美沙芬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3  浏览次数:9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公告,将右美沙芬、纳呋拉啡、氯卡色林等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右美沙芬等管制商品的参考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供通关申报参考。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右美沙芬等管制商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4年6月17日
 
关键词: 右美沙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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