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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辽阳市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113
    近日,辽宁省辽阳市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从3月1日开始,该市参合农民可享受大病保险赔付,赔付标准为:1年内单次就医或多次就医累计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付金额1万元以上部分按50%赔付,暂不设封顶线。

  据了解,辽阳市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辽阳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大病保险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该市规定,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要在当年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安排大病保险资金。盈利率不超过5%,成本率不超过10%,净赔付率低于85%的保费结余计入下一年度保费,净赔付率高于85%的保费结余计入风险调节基金,今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18元。

  辽阳市规定,大病医疗保险补偿资金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制度,承保商业保险公司要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系统对接,对参合农民补偿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每月30日前,承保公司将上月发生的大病费用及时支付给医疗机构。(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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