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尽责,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我局制定了《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现予以公布。请全体义务监督员自觉遵守并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2024年4月22日
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暂行)
为确保义务监督员客观、公正履职,发挥其在医药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制定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守则如下:
一、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医药集中采购活动,主动对集中采购过程和结果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积极向各级医保部门反映人民群众对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热心参与网络舆论互动,解读、反映医药集中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
四、不得以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身份,参加与履行监督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
五、主动回避可能存在利益冲突,影响客观、公正履职的活动。
六、保守履职过程中获悉的集中采购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等。
七、如出现不能遵守上述守则的情形,应主动向国家医保局提出辞去医药集中采购义务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