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江西祥宇医药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祥宇公司主要从事药品销售业务,碘化油原料药系祥宇公司经营产品之一。2016年6月至 2020年3月期间,祥宇公司滥用中国碘化油原料药销售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了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原料药的垄断行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对祥宇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11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计划经济时代,药品由于其具有“短缺性”和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重要性而被集中把控,在当时,这种模式无疑起着集中资源、有效配给的作用。但是随着药品生产的规模扩大,一般处方药品市场已经进入供过于求的局面,一方面各药品生产厂家实行的是市场化经营,进行激烈的竞争,另一方面却是药品消费方却被医院以及大型国有药店所垄断。由于医药行业存在进入壁垒高等特点,容易产生集中程度高的市场环境,进而孕育垄断行为。
垄断主要分为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两种形式。横向垄断指的是同一行业内有竞争关系的多家企业横向联盟以达到市场优势地位并以此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纵向垄断则指同一产业或品牌中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无直接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通过某种联合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中最普遍的表现形式即是生产商操纵下游经销商转售产品的价格。特别是原料药市场,据有关信息报道,在我国1500种原料药中,50种左右只有一家企业具备生产资质,44种左右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左右只有三家企业可以生产,10%的原料药只能由个位数的企业生产。
2018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挂牌成立。市场监管总局作为中国统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取代了三大部门共同执法的反垄断执法体系。2019年6月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具体内容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扰乱采购秩序等违法违规、有悖诚信和公平竞争的行为。2021年11月15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正式印发,其中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四种《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在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而对于制药企业来说,经常会向代理商发布价格调控要求,通过价格来对代理商进行管理,在实际的规范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属于司空见惯,毕竟,盈利是企业经营的本质追求,垄断的目的就是摄取垄断利润。因为原料药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研发、生产需要投入巨大的经济成本和科研力量。原料药企业实施垄断行为便可以快速收回成本,并且获取垄断利润,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针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国家反垄断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加大了对医药行业的反垄断力度,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其中,对于独家产品的垄断行为,国家反垄断法规定了严格的限制和处罚措施。从近几年相关情况来看,已经被查处的垄断行为除了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还有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已基本涵盖反垄断执法的主要类型。无论横向垄断还是纵向垄断,都是垄断的方式,必须考虑经营者是否处于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同样的多个经营者联合是否存在垄断或市场支配地位。
因此,药企在进行每一个决策之前,都必须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文件。医药行为高度敏感,医药人士一定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政策,阳光合规的开展经营工作。具体来说,生产经营企业要搭建一个较为完整的反垄断合规制度,需要有一整套反垄断的相关内部规定。同时,企业内部要有相关固定的培训项目,根据政策变化,分阶段、分步骤、分岗位有针对性的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进行法规、实务操作、行业案例进行内训。同样,企业内部要建立追责机制,如果生产经营企业内部已经搭建了一套反垄断合规制度,并且进行了培训以后,若还有人员业务违规,企业内部应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作为涉及原料药产业链上生产、运输、经销等各个环节业务的企业,均应对其内容积极地学习宣贯,作为企业反垄断合规经营的“规”,真正内化到业务条线上、嵌入到岗位职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