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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仿制药价格差缩小 创新支撑定价变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105
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对原单独定价药品进一步缩小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在发改委刚刚公布的新一轮部分药品价格调整通知中,有关取消部分药品单独定价和调整为自主定价的消息,让单独定价这项10多年来备受关注的制度,增添了新的变数。

 

  告别超国民待遇?

 

  本次药品价格调整中,发改委特别指出,鉴于有关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决定取消原雅培公司生产的环孢素胶囊和低分子肝素钠注射剂、惠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西罗莫司口服溶液剂和米托蒽醌注射剂、拜耳公司生产的他莫昔芬片剂等产品单独定价资格。

 

  此外,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后还将对原单独定价药品进一步缩小与统一定价药品之间的价差,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当然,凭借一次乃至几次的价格调整彻底改变单独定价这一执行了十几年的制度,目前还不现实。在行业中,仍有药业人士评价此轮降价“原研客场完胜”,并给出了部分药品单独定价和统一定价的差异:吗替麦考酚酯676元︰317元;环孢素581元︰272元;他克莫司767元︰579元;卡铂209元︰118元;奥沙利铂2678元︰341元;紫杉醇1268元︰252元;促红素2000IU160元︰30.2元。从这些药品价格比较中,明显看出肿瘤类原研药价格仍较高,且单独定价产品外资药企占比较高,这也难免让人产生外资超国民待遇的质疑。

 

  而追溯到2000年底原国家计委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中的单独定价,行业一直颇多微辞。核心意见集中在“过了专利期却仍然享有单独定价权”。

 

  一直反对原研药单独定价的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曾表示,如果以质量作为判断是否该单独定价的依据,制定规则的部门可能根本说不清。“在国家对药品生产的统一标准下,确实不同的厂家生产的产品会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有多大,反映在价格上又应该怎样体现,没有一个明确的方法。”于明德说。

 

  近年来,原研药单独定价引发了更多关注。2010年6月,国家发改委出台《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已经没有了原研药的概念。当时,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医药处处长宋大才多次表示,国家发改委的态度,就是要逐步缩小原研药与仿制药之间的价格差别。

 

  今后,随着SFDA对仿制品一致性要求的推进,原研药与仿制药的价格差相信将进一步明显缩小,透过本轮降价,这样的思路已经隐隐浮现。

 

  扶持创新要落到实处

 

  对于广大的制药企业来说,打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逐步让政府调控为主变为市场自主调节为主,可能是取消单独定价等政府价格管控措施,还企业自主定价的应有之意。

 

  此次价格调整中,也出现了这样一个价格调整案例,发改委取消其所发改价格[2011]1670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噻肟舒巴坦单独定价资格和价格,价格改由企业自主制定。

 

  尽管因为种种原因,记者未能直接采访到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明杰,但该药的价格变动却为行业所关注。

 

  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中,记者检索到,该药为2009~2010年获批的新药,而且头孢噻肟钠舒巴坦钠在2010年就纳入《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乙类药品支付范围。这无疑为该药市场开拓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当然,价格杠杆对国内外企业的市场竞争影响,目前的意见并不统一。一部分企业认为,未来5年将有大量原研药专利到期,仿制药由此将提升市场占有率,国内企业的机会将增加。而不同的观点认为,未来几年,原研药与仿制药、仿制药与仿制药之间必然爆发价格战,而原研药因为其单独定价等优势,依然会保持销售优势。

 

  在记者数日前对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RDPAC)的采访中,RDPAC方面表示,目前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其所代表的众多外资制药企业比较关注的是促进创新药物的可及性,例如加快临床试验审批和新药市场准入等。并且还援引了一份艾美仕市场研究公司(IMS)做的国内新药市场准入的调研报告,提出“药物的不可及性和低支付能力仍然是中国医疗保健环境的关键问题,解决的途径是对创新药物发展给予扶持”。

 

  在这份报告中,再次强调了新药在降低整体医疗成本和延长病人生命方面的重要性。例如:β-受体阻滞剂能为心力衰竭降低总体治疗成本达3959美元(RMB32750),另据1986~2000年的研究,由于新化学实体创新药的使用使得患者的生命延长约0.8年,如肿瘤、糖尿病及感染性疾病的患者。当然,在全球范围内,创新药品对于延长患者生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报告还认为,在中国,新药准入仍面临非常多的障碍,这导致创新药企业无法及时补偿研发投资。该报告分析认为,药品在中国上市滞后了大约3年,患者可以使用可报销药品的时间滞后了至少4年,与其他国际主流市场专利产品的生命周期相比,专利药品在中国只有很短的时间可以补偿前期的研发成本。这让外资药企们感觉到,尽管中国已明确表示要鼓励创新,但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在中国上市的新药数量仍然较少。(作者:刘正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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