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广东省医保局发出《关于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并明确其适用范围、采购方式及协同管理。
《通知》的主要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一)“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备案后实行市场调节价。
“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属地监管,备案“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由指定医疗机构参考境外地区成熟做法,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不以现有项目加收项的形式立项。
指定医疗机构需按通知附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向省医保局提交《“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备案表》及有关佐证材料以完成备案,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由指定医疗机构申请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
(二)“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指定医疗机构使用。
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指定医疗机构备案后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在本机构中使用,不纳入我省基本医疗服务和市场调节价服务价格项目目录管理,由医疗机构和患者按自费单独结算。
指定医疗机构和备案项目依托的“港澳药械通”医疗器械以药监部门批准的实施范围为准,中止使用授权或逾期未续的,备案的“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动失效。
(三)鼓励“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平台上采购。
鼓励指定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纳入“港澳药械通”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过采购平台采购。发挥集团采购规模效应,支持以区域联盟、医院联合等方式开展带量采购,实施梯度价格,量价挂钩,构建市场主导、多方参与的“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价格形成机制。指定医疗机构负责在新招采子系统申报“港澳药械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首 发挂网价格,并在系统上传产品信息等资料。各采购平台相应做好其采购交易工作。
(四)加强对“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落地实施的监管。
指定医疗机构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日费用清单制度等规定,切实做好项目和价格信息公开工作;做好“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耗材使用情况的登记管理,每半年向所在市医保局报送“港澳药械通”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服务量和金额等情况。
医保部门加强项目备案和使用的指导,做好价格监测和检查等工作;协同卫健、药监部门在“港澳药械通”注册审批、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的对接和共享,提高信息的完整性和兼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