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定价,一直是行业热点问题。近日,由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招标采购司印发的一份名为《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 发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流传,引起业界极大反响。
以新冠治疗药物实践经验为基础
旨在提升新药挂网效率
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借鉴新冠治疗药物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以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为切入点,根据企业自评结果,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政策支持。
去年1月6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了《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医保办发〔2023〕2号)。文件从新冠疫情防控新形势新任务出发,为促进新冠治疗药品公平可及,在整体提升此类药品挂网效率的同时,重点为其价格制定提供指引。
当时先诺欣、乐睿灵、民得维等几款新冠药几乎是应急上市,在这些药物的挂网过程中,国家医保局对申报材料提出了相应的要求:一方面要求有一定权威性的医疗机构出具相应的推荐书,另一方面要求由行业协会对企业拟定价格的公允性做出认可。
在企业自主提交的价格构成信息中,包括了原料采购成本、研发费用分摊、销售利润占比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构成与药品价格相匹配。药品相关信息的详细披露,让消费者对成本等一目了然,外界对定价少了很多争议。
在挂网申报上,国家医保局遴选了北京、上海、江苏、河北、四川等省份,作为新冠治疗药的首 发报价省份,企业可以选择上述5个省份之一进行报价申请,不需要再去其他省份申请挂网,这种首 发报价、全国通办的方式,缩短了企业挂网申报时间。
企业自主量化评分
坚持高风险高收益
此次《征求意见稿》限定的主题为新上市的化学类药品,不包括既往的药品。将试行以自主量化评价为基础的分类办理模式,由国家医保局统一制定首 发价格分类办理的企业自评量表,企业可以选择按医保部门公布的评价量表,从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三方面对号入座、自我测评,按分值进入高、中、低三个组别。
具体地说,自评量表共3部分13组34个评价项。企业自评点数=药学点数+临床价值点数+循证证据点数。其中新机制/新靶点计点最高,计50点;新的先导化合物计40点;新新官能团与母核以不可水解的化学键连接,以及涉及给药途径突破性改变的计30点;防治手段从无到有的计25点;未涉及给药途径改变,释放方式重大改变(控释、靶向、长效等)的计20点;与现有适应症属于不同治疗领域,以及纳入《罕见病目录》的罕见病治疗药计15点;优效设计、同一药品的新包装、属于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涉及给药途径一般性改变、纳入国家短缺/易短缺药清单的短缺药、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的防治用药计10点。
药物最高可获得的点数为150点(60+60+30),自评结果分为三档:
点数在90-150之间,属于自评点数高的一档,表明药品创新价值含量高,新上市药品首 发定价则最宽松,企业申报时不作具体资料要求,并将在挂网服务方面享受到最大限度支持;
点数在50-90之间,属于“自评点数居中”,在接受企业自主定价结果的同时,将关注首 发价格的透明度和公允性;
点数在0-50之间,属于“自评点数低”,将引导企业降低偏高的价格预期,同时药企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披露,以支持定价合理性。
《征求意见稿》指出,自评点数高和居中的新上市药品,各地按照首 发价格直接挂网,无需企业重复申报;并赋予首 发价格1-5年不等的稳定期。稳定期内,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采购平台对首 发价格执行情况以监测为主,暂不纳入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原则上不采取价格约束措施。
不过,企业自主定价时,对于故意虚增原料药成本,提高销售费用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从自评量表可以看出,新机制/新靶点、新的先导化合物、剂型突破等具有创新力的药物将被大力扶持。不过,这些指标似乎并不容易达到。
量化标准严格
拿高分并不容易
事实上,上述量化的自评标准非常严格。有行业人士根据自评量化表测算,国产小分子新药标杆泽布替尼(BTK抑制剂,百济神州研发)在药学部分符合1.2,计50分;临床价值部分符合2.1.2+2.2.4+2.3.1,计20分,循证证据部分以单臂试验作为关键性临床,计5分,总分仅有75分。可见突破90分大关之难。
另外尽管是自由定价,但限制并不少。比如价格风险提示将挂网药品设置的A、B、C三个等级,对定价作了一层天花板。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自评点数高的产品,获得常规批准、申报资料完整充分、且如果有同类药品已进入医保目录的,其首 发价格不超过该医保目录内产品价格2倍的,才可以设置为A类;自评点数为中的产品,申报资料完整充分、同类药品进入医保目录≤2个的,当产品定价不超过同类产品1.8倍时,才可以设为A类;自评点数低的产品,因低价等原因免于提供部分价格资料的可以设为A类。
对于ABC三类价格风险提示的产品,在挂网时作了“搜索优化”:
A类高分段产品显示绿色、且检索结果靠前;
B类显示黄色;
C类显示红色,而且低分段的C类产品会赋予弹窗提醒。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新上市化学药品首 发价格增加集中受理挂网模式……其他药品暂按各地现有政策申报挂网……企业自愿选择集中受理模式”等。也就是说,此次首 发价格的挂网服务模式是与以往挂网模式并行的一个新渠道。企业可以选择按照首 发价格机制挂网,承担一定信息披露义务、接受评议和监督的同时,享受集中首 发、绿色通道等便利;也可以选择仍按旧机制挂网,放弃相关的各项服务便利。
总之,此次自评量表的推出,表示了在探索对创新药价值由定性向定量的尝试,也是对医保支持鼓励什么样的创新的一种导向。
除上述《征求意见稿》外,为了鼓励医药创新,近期还出台了《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简称《方案》),提出23条改革举措,其中明确强调,“依照有关规定允许生物医药新产品参照国际同类药品定价,支持创新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发展”。
综上,创新药定价机制新规进一步释放了市场定价、鼓励创新的积极信号,是要支持高质量创新药品获得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收益回报。此次从化药入手,解决创新药的定价问题,是国家医保局理清所有创新药定价的关键一步。希望在政策的倾斜下,未来更多有临床价值的高质量创新药能够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