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湖南省卫健委、省医保局 、省中医药局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湖南省长期处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该《实施细则》所称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血压、冠心病、胃食管反流、消化性溃疡、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98种常见慢性病纳入到该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湖南门诊慢特病病种未纳入本实施细则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的,以及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实施细则》指出,长期处方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
综合考虑患者诊疗需要及病种治疗特点,遴选确定部分慢性疾病病种作为湖南省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详见文末表格),各病种符合相关诊疗规范的一般常用药品可以用于长期处方。
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 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湖南门诊慢特病病种未纳入本实施细则首批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的,以及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首次长期处方必须在实体医疗机构开具。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时,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