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药品集采仍然是工作重点。
01
六大举措出台
加强集采中选产品保障
日前,国家医保局召开的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提出,将开展新批次国家组织药品耗材集采,做好集采中选品种协议期满接续,实现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合计至少达到500个。同时,将推进挂网药品价格专项治理,探索药品价格形成新机制,加大价格招采信用评价披露力度。
与此同时,在药品集采扩围加速趋势下,集采后执行环节的监管工作尤为重要。
近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
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
《通知》指出,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以下简称“集采”) 工作开展以来,中选产品供应总体稳定,但受短期临床需求波动等影响,也出现个别品种临时性供应紧张问题。
因此,为压实中选企业履约责任,确保临床用药稳定,巩固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成果,就进一步做好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工作提出六大项措施:及时组织签订采购协议、畅通医疗机构反馈问题渠道、积极协调应对短时间激增需求、做好中选产品供应情况监测、探索建立供应情况评价机制以及加强供应情况评分结果运用。
《通知》强调,对中选后长期不签合同,导致医疗机构无法开展采购、影响临床使用的,应视情节取消相关企业中选资格或按规定给予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评级。
对医疗机构订单响应不及时、配送率明显偏低、医疗机构反馈供应问题集中的产品,要做到提前发现、主动预警,并通过提醒、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因供应问题受到负面计分达一定水平的企业,可按规定开展失信评级,情节严重的应按集采标书相关条款实施惩戒。
对实际供应较差、评分低的中选企业应采取一定制约,直至取消其申报资格。
此外,《通知》在对集采相关工作作出督促惩戒等要求的同时,还引入了激励机制。
《通知》指出,鼓励医疗机构主动向医保部门书面反馈中选产品供应问题,经核实后,该医疗机构采购备供企业产品可直接视作采购中选产品,并享受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采购非中选产品的,相应的用量不计入集采执行情况考核范围。
对上一轮集采实际供应好、评分高的中选企业可在带量比例、供应地区选择中选顺位等方面予以激励。
02
聚焦集采“后环节”
各省接连响应
事实上,早在2023年3月,国家医保局便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2023年将聚焦集采“后环节” ,启动全面监控。
同年6月,天津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发布《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和通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强化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监测和通报。青海省医保局也发布了《关于加强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各市(州)医保局每半年向省级报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中选结果落地执行监测工作情况汇报,确保集采中选产品报量准、供量足、用量实。
8月,山西省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采购使用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强调,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实时监测、分级管理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以信息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规范集采产品需求量填报、协议签订、中选产品供应、采购执行等行为,强化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
2024年,针对集采“后环节”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
本月初,山东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的通知》,提出将“不断健全监测通报制度”。各批次集采结果落地执行第3个月起,各地医保部门要对医疗机构中选产品进院情况开展排查梳理,督导相关医疗机构尽快履行协议。省集采数据分析预警办公室针对全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各市医保部门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通报提醒。各地要建立通报问题医疗机构整改情况月调度制度,及时跟进并掌握问题整改进展。同时,需确保完成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协议采购量完成后,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未完成约定采购量、非中选产品使用量占同品种药品耗材总使用量的比例高于50%,相关品种视为考核不合格。
03
结语
针对集采全流程的精细化管理已成为重点工作项,其中对执行环节的监管工作将为集采落地工作作出进一步保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医药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
图片来源:国家医保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