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广西区医保局发出《关于公开征求调整优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意见的通知》,意见征求时间截止至2024年1月12日前(通知原文写为2023年1月12日,应为笔误)。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店购药的政策,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执行,也就是在职人员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基金支付65%执行。按《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本通知从2024年2月1日起执行。
《征求意见稿》优化调整的内容,主要涉及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统筹的待遇,新标准为: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店购药的政策。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处方在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规定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线、基金支付限额;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相同的待遇政策执行(也就是在职人员基金支付60%,退休人员基金支付65%)
上述内容目前还处于意见征求阶段,是对前期政策的优化调整,那么,前期政策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广西:门诊统筹药店,按照“应纳尽纳”原则,双通道药店可直接纳入
2023年6月2日,广西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按照“应纳尽纳”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服务,对已开通“双通道”购药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经办机构核实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直接将其纳入门诊统筹管理。
购药方式:参保人凭定点医药机构(含互联网医院)处方购药,最长不超过12周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药机构(含已依托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互联网医院)处方,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定点医疗机构可为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4周以内,最长不超过12周。定点零售药店原则上不得修改外延处方内容。
在医保支付标准层面,分为几种情况,其中未在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可适当加价
【国谈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医保支付标准试点药品,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支付标准;
【集采品种】国家和自治区(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医保目录内其他药品支付标准,参照招采系统药品挂网价格执行;
【未在招采系统挂网的药品】暂以定点零售药店“进销存”系统药品进货价给予适当加价率并通过医保服务协议约定;
【支付标准就低不就高】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低于上述支付标准的,以实际销售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