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医保发〔2023〕24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现就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全瓷固定修复”等76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1)。
二、动态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2项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政策(详见附件2)。
三、附件1所列“经皮椎体扩张成形术”“经皮椎体成形术”项目除外内容具体组成详见附件3。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组织脊柱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及部件时,可按中选价格零差率收费;医疗机构使用非中选产品时,如符合本市脊柱类耗材集中带量采购非中选产品挂网价格高线政策的,可按不高于挂网价格高线零差率收费,不符合挂网价格高线政策的非中选产品,相应耗材不可在手术项目价格外单独收费。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达标、使用价格高于中选产品的非中选产品(组套)数量过多的公立医疗机构,下一年度“经皮椎体扩张成形术”和“经皮椎体成形术”手术价格按照调整前价格从低执行。具体考核指标和要求另行印发。
四、动态调整13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详见附件4)。各有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五、同步废止70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或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详见附件5)。
六、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七、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八、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1月24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附件:1.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动态调整表
2.手术使用可收费医用耗材目录调整表
3.椎体成形系统及椎体后凸成形系统部件组成表
4.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动态调整表
5.废止项目和可收费耗材表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8日